守株待兔不违法
守株“逮”兔
可能就违法了
是不是觉得不可思议?
今天给大家说两个案件
一个是“逮”兔
一个是守“株”
12月24日,永修县公安局破获一起非法狩猎案件,现场抓获一名犯罪嫌疑人。因为他非法狩猎的,不是一般的兔子。
当天,滩溪派出所民警对辖区开展日常巡查,在滩溪镇下弯村的田地里发现有人正在使用铁夹子捕抓野生动物。民警经过调查,将正在处置猎物的钟某控制,当场查获铁夹子5副,野兔2只。
人赃俱获,无可抵赖!在钟某的指认下,民警在该村荒山林地内又查获5副铁夹子。
犯罪嫌疑人钟某对实施非法狩猎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解救的野生兔子经林业部门鉴定为省级野生保护动物。
过去抓野兔、野猪根本没人管
现在怎么就犯罪了呢?
野兔、野猪虽然均不属于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属于“三有动物”。
什么是“三有动物”?
2000年8月1日,国家林业局发布《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在“三有”保护动物名录中,野猪、野兔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
守株待兔没关系
“逮”兔却不行
守“株”也可能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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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饶信州公安查办了一起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家住石狮乡何村的村民像往常一样走过乡间田埂返回家中,村民们走了几十年的小路,今天却总觉得有些不对劲。细细观望这才发现,原来是不远处的林间原本耸立的一颗大樟树不见了踪影。村民急忙上前查看,结果现场令人触目惊心,原先的大樟树不见踪迹,地上只留着一个硕大的树桩和散落的木块、木屑......
村民急忙报警,石狮派出所接警后立刻联络森林公安分局一同前往处警。根据现场勘验及走访,民警很快锁定涉案嫌疑人陈某。
据悉,被砍伐树木系于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香樟树,地径更是超过63公分,生长周期在四五十年以上。
经审讯,陈某承认该香樟树确系其用电锯砍伐。陈某交待因眼见树木高大,材质优良,便将该树木伐倒欲处理后作为木板原料售卖。谁料尚未来得及出售,民警便已经找上门。
十年树木
几十年的成长
一朝毁于伐木人的贪婪与欲望
实在令人惋惜
警方提醒
非法狩猎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野生动物。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